一、基本概念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4、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二、所有危废贮存场所要落实标识制度,即“三牌一签”(依据新固废法77条及苏环办〔2019〕327号)
三块牌子:即1、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采用立式固定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尺寸:标志牌120cm×80cm,公开栏底板背景颜色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材料采用5mm铝板,公开栏顶端距地面2米。
2、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贮存设施外的显著位置;尺寸:标志牌100cm×120cm,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标志牌背景颜色为黄色,文字颜色为黑色,标志顶端距地面2米,材质跟公示牌一致。
3、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贮存设施内部分区;尺寸:75cm×45cm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标志牌背景颜色为黄色,文字颜色为黑色,,标志顶端距地面2米,材质跟公示牌一致。
一个标签4、包装识别标签:粘贴式标签20cm×20cm,系挂式标签10cm×10cm,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批次、数量、日期与出入库台账相符
三、危废库房设置要求
1、贮存设施依法需进行环评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2、危废库地面冲洗废水应按照危废处理
3、危废贮存设施内外及主要进出通道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
4、库房三防“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
防渗漏-----存放液体、半固体容器的库房地面、导流槽、收集池做防渗层,地面硬化无裂隙
防流失-----有导流槽、收集池,库房门口有堵截的围堰
防扬散-----有挥发性气体要有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5、要有通讯、安全照明、消防设施和观察窗口
6、危废库房设置要防雨、防火、防雷
四、危废贮存要求
1、 不相容的危废必须分类存放,并设有隔离段
2、 不同种类危废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
3、 装危废的容器(包装袋)上黏贴(悬挂)包装识别标签并按要求填写完整
4、 危废贮存间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五、危废日常管理要求:
1、所有危废必须网上申报进行转移,所有产生危废单位首次转移必须到我局固废科开通企业账号,所需提供申请材料为:一是开户申请表(制式表格,填写盖章);二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章);环评材料(原件、2018年后需危废场所的验收函);危废库房现场照片(三牌一签)。咨询电话:固废科联系电话:69510788 危废申报QQ群:785819879
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进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3、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主要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 ;(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 ; (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4、 企业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 危废台账与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数据一致,台账保留三年
6、 与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
7、 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相关法律法规
1、固废法第11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2、固废法第114条规定,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固废法第120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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