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一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验收监测报告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的技术文件。
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5.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
5.1.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目的及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方法、频次等,确定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查内容,制定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作为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依据,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全面和高效。石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推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可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现场监测注意事项、其他环保设施检查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5.2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是在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后,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指标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与总量指标符合情况,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参考格式与内容见附录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参考格式见附录2-2。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推荐方法见附录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若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进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
污染物;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5) 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
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
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
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
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
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3)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
际情况;
4)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
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
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
施 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5) 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地表水和海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相关监
测技术规范并结合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
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
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相关标准
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
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6) 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
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应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
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
1 推荐程序
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2推荐方法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如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境保护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应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一种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现场核查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详细、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要求。
验收意见参考格式见附录4。
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档案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或环保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环保部分)、环境监测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若有)、工程竣工资料(环保部分)、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信息公开记录证明(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还可把委托合同、责任约定等委托涉及的关键材料存入档案。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的,还可把验收工作组单位及成员名单、技术专家专长介绍等材料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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